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5]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中央关于“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回国或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赴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到我区行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或受聘任技术或管理职务、技术顾问及名誉职务。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到我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参与或承担广西人才小高地的项目建设。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与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各种形式进行合作研究,在区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四)接受区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委托区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接受国外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开发。
(五)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参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多种形式投资。
(六)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帮助培养各类人才。
(七)建立中介机构,为广西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广西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从事为广西境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