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极争取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广西或为广西工作
(十六)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要采取有力措施,吸引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继续留在高校、科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等工作。对出站后留在广西或为广西工作的,科技、计划部门应在科研项目的立项上优先安排;对携带高新技术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要给予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等扶持。对出站后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同级财政每年提供不少于3万元的科研经费;参照给予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安家费和住房补贴。其配偶的工作安排问题由人事行政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其子女就业按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投入
(十七)多渠道筹措博士后工作经费。建立以设站单位为主、自治区和各地财政适当扶持、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的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可以设立专项资助金,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由出资者自行决定投入方式、受益人和使用条件。应依托研究项目解决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问题,积极探索多种合作开发、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方式和方法。
九、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完善“两站”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使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设站单位要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办法。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开题;工作期满出站时,要向我区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出站报告。自治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定期对“两站”的工作进行评估,对成绩突出、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或管理部门进行表彰;对设站两年没有博士进站或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上报取消其设站资格等处分。
(十九)明确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职责。自治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博士后工作,制定博士后工作规划,完善博士后工作政策文件和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博士后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博士后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对“两站”人员的进出站、各项政策的落实、管理制度的完善、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等工作进行检查。各产业、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设站单位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相应待遇,指导设站单位每年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自治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