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稳步推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
(五)保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稳步发展。重点加强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行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站和管理工作。积极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现代科技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探索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现代科技园区,设立产业相对集中、有人才团队优势、能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把建站布局从相对发达的中心城市向相对边远地区拓展。
(六)大力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研开发事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设站单位的指导与协调,采取扶持政策,积极支持设站单位建立国家级和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投标,并在立项、推荐列入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
(七)发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密切生产与科研的关系,推动产、学、研结合,逐步形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机制,把人才培养、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企业技术进步等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努力吸引博士进站开展科研工作
(八)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博士进站。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培养单位保持紧密联系,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定期举行面向全国的网上招收工作,积极赴区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考察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海外留学博士到广西做博士后研究人员;支持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培养、定向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支持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对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再实行进站年龄、获得博士学位时间等限制。
(九)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优惠待遇和保障。在我区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站期间的薪酬由设站单位与本人协商,可执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用人单位要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同级财政按公用经费标准的50%提供资助。设站单位要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或给予住房补贴;要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安排、入户以及未成年子女入学(托)等提供便利;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切实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职称问题。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认定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成绩突出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