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兵
2005年7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现决定:
一、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免征。
二、在本决定公布前已征收了2005年度农业税的,要全额退还纳税人。
三、免征农业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