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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兵
                          2005年7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现决定:
  一、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免征。
  二、在本决定公布前已征收了2005年度农业税的,要全额退还纳税人。
  三、免征农业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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