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按照
《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新的监狱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关于在监狱企业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监狱财务管理、监狱狱政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管理、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监狱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供各监狱遵照执行。
由集团公司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监狱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组织人事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监狱企业工人管理等管理办法,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备案,并依照执行。
三、监狱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
认真落实《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确保监狱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调整监狱管理机构。
调整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机关内设机构、解决部分监狱机构级别偏低的问题。
(二)补充监狱人民警察编制。
目前,我区监狱人民警察编制控制数只占押犯总数的16.48%,按押犯总数的18%核定警察编制控制数,尚缺编1019名。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专项请示中央有关部门,争取尽快解决,或者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三)全额保障监狱经费。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制定的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将监狱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监狱执法经费的需要。自治区财政要从保证监狱执法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大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按照中央规定的比例,结合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落实监狱体制改革配套资金。
(四)专项核销监狱和监狱企业的历史债务。
对监狱和监狱企业的不良资产以及政策性贷款呆坏帐等资产、债务进行清理,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符合条件的,予以专项核销。
(五)落实扶持监狱企业生产发展的有关政策。
1.新组建的监狱企业的资本金按照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给予解决,以保证监狱企业的正常运转。
2.将监狱系统具有较好市场发展潜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监狱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继续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3.将拥有较高质量保障和产品信誉的监狱企业产品如职业服装、水泥、各类办公用具等纳入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监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免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扶持政策;监狱农业企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监狱企业改革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行政性收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优惠。
四、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