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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学校。监狱所办学校的撤销或者移交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商自治区教育厅拟定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监狱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总医院为监狱编制单位,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康监狱,作为关押治疗全区监狱系统传染病等特殊病犯的监狱。监狱所办单纯为监狱服务的医院,负有执法职能,作为监狱内设机构保留;为方便管理,全区监狱系统的卫生防疫职能纳入自治区防疫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具体事宜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与自治区卫生厅商定。
  (七)决策分开。
  分别建立监狱执法工作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两套相对独立、密切配合的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监狱和企业各自按照职能要求规范运行。
  1.建立监狱执法工作管理机制。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管理和指导监狱执行刑罚、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财务管理、监狱建设、监狱布局规划、警用装备、警察队伍建设等。监狱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领导下,对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依照《监狱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行使对罪犯管理、教育、劳动改造以及监狱其他日常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组织制定监狱执行刑罚的规范运行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建立集团公司管理机制。集团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工作实际确定。集团公司在监狱局领导下,由公司董事会全权管理公司事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兼任。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委派,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子公司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不设董事会,实行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子公司对集团公司负责,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由集团公司指定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隶属于自治区监狱局党委领导;子公司设立党总支,隶属于监狱党委领导。
  (八)规范运行。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通过加强对监狱和集团公司的管理,建立统一领导、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促进监狱和企业规范、协调运行。
  1.规范监狱与企业的关系。
  (1)规范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与集团公司、监狱的关系。按照国函[2003]15号文件要求,“监狱管理局要加强监狱独资公司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统一领导,规范权责,加强协调”。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监督指导,考核经营绩效,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集团公司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管理公司事务,对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集团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法人财产权,负有对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具体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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