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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收支分开。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确立监狱和企业两个法人主体,实行监狱经费收支和企业生产经营收支分开管理,落实各自的经济责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建立监狱经费保障体系。监狱实行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将监狱所需各项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分类管理。对于基本支出经费,根据财政部、司法部《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财行[2003]11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区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列入监狱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专项支出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监狱组织罪犯向企业提供劳动的劳动补偿费收支管理,按照财行[2003]165号文件精神执行。用于给罪犯的劳动报酬、保险费等劳动补偿费,由监狱企业直接支付给监狱;其余部分,由集团公司上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纳入专户集中管理使用。
  罪犯的劳动报酬,由监狱根据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表现和劳动成果,定期考核分配,监狱为罪犯建立个人账户,代为保管和结算。
  罪犯劳动补偿费的提取标准、分配及结算方式,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与集团公司商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执行。
  2.建立规范的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监狱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狱企业的财务活动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监狱企业收入主要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其它收入。监狱企业提供劳动场所、劳动项目及资金,由监狱组织罪犯从事产品生产和加工劳务等而获得的收入归企业收入。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集团公司协商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定后,确定罪犯劳动补偿费的比例和标准;确定监狱人民警察生产管理津贴的列支渠道和标准;确定罪犯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伤补偿费列支渠道和标准。监狱企业按规定向监狱支付以上生产经营性费用后,监狱不得在企业列支其它任何应由监狱负担的费用。监狱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行[2003]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分配使用。
  (六)监社分开。
  1.公用道路。将监狱承担的公用道路的养护任务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商自治区交通厅和建设厅拟定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公安派出所。监狱单位设立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撤销和职能移交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商自治区公安厅拟定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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