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员分开。
1.监狱人民警察。
(1)刑罚执行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刑罚执行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编制数按照在押犯总数的18%配备,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
人民警察法》进行管理。离退休的监狱人民警察由监狱管理。
(2)管理监狱企业的监狱人民警察。为了确保监狱企业改造罪犯的性质和任务不变,监狱企业管理人员中的决策者和管理骨干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到集团公司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委派或选聘(经营人员);到子公司工作的其他监狱人民警察由监狱委派。委派到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其编制保留在派出单位,其人事档案由派出单位管理;其公务员和警察身份、职级不变;其晋级、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标准不变,经费列支渠道不变。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集团公司、各监狱和子公司的监狱人民警察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考核;委派到监狱企业的监狱人民警察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与刑罚执行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轮岗和交流,建立监狱人民警察复合型人才。一般的监狱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才不足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其身份不属公务员和人民警察。
2.工人。全区监狱系统现有工人(含在职、退休、退职工人)全部划归监狱企业(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按《
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1)实行分类管理。按岗位性质,划分为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生产关键要害岗位、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以及企业生产岗位四大类管理。
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生产关键要害岗位和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贯彻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桂司通[2004]114号)精神设置和定员,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制定方案,根据各监狱的实际需要核定分配岗位指标。三类岗位人员的经费,按照桂司通[2004]114号文规定列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拨给监狱,监狱全额拨给企业。三类岗位人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监狱企业工人中聘用;工人的选聘、日常管理、考核由监狱负责,并及时向企业通报。三类岗位以外工人由企业安置,鼓励工人自主创业。
(2)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企业依法与所有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经竞聘选上三类岗位的人员,由企业派出,并接受监狱的日常管理。
(3)工资制度。工人工资全面实行企业工资制度。
(4)监狱企业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切实解决企业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监狱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要逐步纳入当地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