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其他木材范围的通知
(桂政发[2005]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我区木材运输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该条例第
二条“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中的“其他木材”的范围确定为原条、木炭、单板、芯板、门窗(框)、包装箱板。薪材不在“其他木材”之列,运输薪材凭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林场出具的有效证明即可,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