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鼓励和支持水利经济发展。一是对农村小水电站项目,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鼓励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城市水利和河海堤防建设。由城市水利和河海堤防建设形成的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投资者可依法优先获得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已建好的城市水利和河海堤防的经营权,可依法转让。三是放宽水利水电投资市场准入条件,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中小水电等水利项目建设。水电企业的发电优先上网,中小水电企业发电上网电价原则上不低于全区电站上区网的平均价。四是允许水利企业的员工优先购买本企业资产,参与本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五是允许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承包、租赁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对兴建灌溉效益大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农业机电排灌用电实行电价优惠,按全区平均上网电价收取。六是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符合当地电力规划的小水电项目,由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严格落实各项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把水利改革与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进一步明确水利工作地方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利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防汛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强化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管理,推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行政人员负责制和技术人员负责制,加大水利工程规划、审批、管理、资金各个重要环节的稽查和监督力度,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八)完善农村水利服务机构,加强水利队伍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统一管理水资源的职责,加强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乡(镇)水管机构、村级水利服务组织,完善农村水利服务网络,提高水利为“三农”服务的水平。进一步加强水利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水利公务员队伍,思想活跃、业务精通、研发能力强的水利科技人员队伍,懂经营、善管理、有开拓精神的水利经营管理人员队伍,有文化、有技术、能艰苦创业的水利工人队伍。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水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奖励。进一步发展水利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水利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