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强各类水库的安全管理。继续严格执行水库安全分级管理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水库安全巡查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及时发现水库险情,并组织对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安全。对一些运行情况已远远达不到原设计指标、维修成本大于效益的水库,可按规定实行降级处理。对一些安全隐患无法消除或经济社会效益不大的小型水库,可按程序予以报废,退库返耕,退库还林。
(二十三)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和“政府引导、市场调控、公众参与”节水型社会运行机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宣传等措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实现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逐步杜绝用水的结构型、生产型、消费型浪费,使有限的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一是制定节水政策,编制和实施节水发展规划。二是制定用水定额和总量控制指标,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制度。三是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按照水资源条件调整现有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优化配置水资源。四是开展农业节水工程建设,进行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推广各种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提高用水效率;五是建立和完善以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的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节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六是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七是建立稳定的节水投入保障机制和良性的节水激励制度。八是加强节水技术指导、示范培训,完善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九是制定节水指标体系,建立节水监测、监督检查系统。十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节水,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的自觉性。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实现水利改革与发展目标
(二十四)加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水利产业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积极争取中央水利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水利财政投入随地方财政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各级财政预算内的公益性水利投资规模,要适当高于上年支出预算。在安排水利建设项目及其他用于水利的专项资金时,要考虑生产生活等各种管护设施建设需要,按水利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安排投入,2006年12月底前,全区国有水管单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要落实到位。安排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准公益性水利项目。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和水文巡测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年给予安排。
(二十五)对不同性质和类别的水管单位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人员的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对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河道采砂管理费)中按30%的比例列支,各市、县(市、区)财政也要在其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相应比例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