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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八)积极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要建立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水务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国有水管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在水务管理中的职责,逐步推行水源建设、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相结合的建设经营模式,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明晰初始用水权,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各类水权转让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坚持依法治水和科技兴水,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十九)严格依法管水,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法律已设立的取水许可等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政府规章,使各项水事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适时修订水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及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制定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标准和政策。加强水政监察、水事纠纷调处、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严厉打击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收取各项水规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制度,建立统一征收、集中管理、依法使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水规费用于发展水利事业。大力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水利意识和水法治观念。
  (二十)推进科技兴水,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设。要加强水文与水利基础科学研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技术难题攻关,特别要在水资源优化配置、防灾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方面有新突破。重视扶持节水、污水处理、水生态改善和水利工程除险加固等公益性水利技术的开发,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水利工程造价。编制水利信息化规划,加快水利电子政务系统、水利基础信息公用平台和水利基础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水利信息处理、应用和管理的网络化、电子化和智能化,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
  (二十一)加强地方中小水电开发管理。必须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开发审批程序,加大监管力度,杜绝水能资源的无序开发,确保水能资源开发的效益和公共安全。对水能资源开发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水电工程项目技术审批制度。凡未列入中小水电总体规划和未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批的水电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地方中小水电的开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规范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地方中小水电站及其输电线路(网)的管理,对无审查、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水电站要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地方中小水电国有资产管理,单机容量2千千瓦以上、总装机容量4千千瓦以上的国有地方中小水电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要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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