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抓好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是拓宽农村水利投入渠道和提高农村水利工程效益的有效措施。要探索建立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投资和经营管理体制,调动农民管好用好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兴建新的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加快建立各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引导和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兴建、维修、管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社会化。
(十五)深入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供水工程的经营效益。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农业与非农业用水、枯水期与丰水期等情况,对水利工程供水进行分类定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工程水价管理体制和灵活的价格调节机制。努力做好农业用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从实际出发,探索切实可行的农业水费征收办法,提高征收率。国有水管单位要指导和帮助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强对灌区干渠以下工程的管理,做好水费征收。所征收的水费除按供水成本缴交上级管理单位的部分外,其余都要用于渠道管护。集体和民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费,可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合理定价。要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尤其是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作用,加强水费的政策宣传和征收。农业水费征收情况要与当地水利建设项目和水利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不按时完成水费征收任务的乡(镇),一般不安排或暂缓安排下年度的水利项目经费。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业灌溉水费,不得用来抵扣其他税费。
(十六)稳步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拓宽水利投入渠道。必须积极探索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新途径,形成政府出资引导、企业投资开发、市场化运作的水利投资开发机制,进一步拓宽城市水利、工业水利和农村水利的发展空间。合理划分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的投资事权,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金融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安排一定规模的中长期财政贴息贷款。各地要以项目为载体,积极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水利建设。加强水利项目规划工作,在抓好防洪工程项目的同时,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工程项目,储备一批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要进一步调整水利资金支出结构,增加全局性、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发展规划及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证重点项目的启动资金。
(十七)大力推进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是盘活水利资产、发展水利经济的前提。要建立产权明晰、职责分明、运营高效的水利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国有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各级财政水利建设投入的出资人及出资额,明晰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水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改革,加大资产重组、资本运营力度,对全区的水利资源、水利资产、水利资本进行优化组合。已建成的国有水利项目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处置水利资产所得要另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水利经济和安置国有水管单位富余人员。实行政企分开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企业实行行业指导。加快对现有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用地确权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洲滩、水域、山林和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定权发证,设立界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划界定权、用地确权工作要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力争用2-3年的时间逐步完成。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用地确权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办法,多方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