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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接受市政府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教师对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有权对违反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八、工资管理
  (一)《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后,高等学校要在科学设岗、按岗聘任、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以岗定薪,实行岗位工资。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岗位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二)对于在《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首次签订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由较高职务聘到较低职务工作,原档案工资可保留并接续。
  九、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全面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集聚一批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重要保障,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摆在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学校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深入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论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在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教师主人翁作用,进一步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教师将个人发展目标与学校发展目标相结合,努力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学校要努力改善教师队伍的学缘结构,逐步降低直接选留本校毕业生任教的比例,逐步做到新聘教师具有在国内或国际其它高校、研究机构或相关部门工作、学习、进修的经历。鼓励和支持学校面向社会聘请符合条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三)在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的过程中,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工会、教代会等方面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支持并积极参与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和谐的改革氛围,保证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学校要在总结人事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把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与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管理人员聘任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学校实施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情况,应及时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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