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聘委会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聘委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聘委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五)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校(院)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
(七)校(院)长或校(院)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八)聘任结果备案。
六、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纪律
1.各级聘任组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
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3.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在评议组织、聘任组织中工作的资格,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及管理
(一)高等学校聘任教师职务,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合同期满考核合格,根据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签订中、短期聘用合同的教师应逐步做到聘用合同与教师职务聘任合同统一。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受聘岗位和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和考核要求;聘任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聘任合同期限。教师聘任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可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积极完善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考核办法。坚持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四)《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并在相应岗位承担相应职责的教师,在《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后首次聘任时,经考核合格,学校根据双方意愿可直接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任合同。未聘人员安置应按照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57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