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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高等学校聘任教师职务必须把师德放在首位,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坚持严格的学术标准,逐步提高用人质量和水平,严把入口关。
  (四)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后,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实施聘任。
  (五)高等学校要坚持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岗位,各高等学校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组织
  (一)聘任委员会
  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聘委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二)考核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三)评议组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
  评议组一般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北京市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的基本专业设置组建,也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
  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评议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程序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信息:教师职务岗位、教师职务岗位任职条件、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等信息。
  (二)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应是其担任现职务后取得的。
  (三)考核、评议。由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聘委会。应聘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其科研成果需经3位校外同行教授、专家鉴定。鉴定材料实行匿名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鉴定意见供评议组评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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