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的办学目标和承担的任务,教师岗位可以分别设置为以教学科研为主型岗位、以教学为主型岗位、以科研为主型岗位、以实验技术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岗位承担教学科研双重任务,以研究生导师为主;以教学为主型岗位主要承担本科生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任务并进行教改研究;以科研为主型岗位主要承担科研任务,一般应设在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或专门研究机构;以实验技术为主型岗位主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电化教育及语音室等实验室建设任务,一般应设在国家级、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及校、院(系、所)实验室。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宏观动态管理。高等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确定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四)高等学校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应当向创新团队、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及学校重要骨干学科专业倾斜。
(五)高等学校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度教师岗位(含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变更情况、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备案。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
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
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不含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实验技术水平;
4.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5.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能力、教育技术能力等条件要求,按照《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北京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高级职务人员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本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二)高等学校应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任务以及国家规定的教师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