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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检查监督,落实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政策。认真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特困户救助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优先将残疾人特困户纳入其中。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和特别救济。
  (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服务。城镇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组织,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的形式,配备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充分发掘社区资源,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社区环境,开辟适合残疾人的活动场地、项目,配置适宜残疾人使用的设备及器具,大力开展以家庭康复训练为重点的社区康复,在社区服务网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机会,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家政、子女教育等帮扶服务。
  二、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
  (五)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农业、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将残疾人培训基地和农村残疾人纳入其中,提高贫困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脱贫能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根据残疾人特点和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六)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06号),全省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要按本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其它单位(含中央、外省驻湘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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