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煤矿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依法取得证照的煤矿,要加强日常监管,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要随时掌握煤矿企业的登记注册情况,对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经营期限或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煤矿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对在经营期限或有效期限截止时仍不能取得继续生产合法手续的煤矿企业,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和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同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对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颁发营业执照和不按属地监管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煤矿的决定,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对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煤矿企业,如已取得营业执照的,要立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责令停产整顿的六盘水六枝特区中寨乡宏源煤矿等142家煤矿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其它煤矿企业,要按照省工商局《关于暂扣停产整顿煤矿营业执照的通知》(黔工商明电[2005]31号)要求,立即暂扣营业执照;该批煤矿企业中经整改验收合格,要求恢复生产的煤矿,由组织验收的当地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和经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相关部门已发还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可发还其煤矿企业营业执照;对经验收不合格,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煤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几点要求
1、在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要加强巡查,利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共同做好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工作。对监管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要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