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工商注[2005]15号 2005年10月10日)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省委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以来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情况通报》(黔党办发〔2005〕15号)、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取缔无证煤矿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意见》(黔安监管办字〔2005〕1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认清我省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坚决遏制我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要切实加强煤矿企业的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本通知后,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属非法煤矿。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及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同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配合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