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通过主动上门、电话预约和呼救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把推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为切实保障农民健康,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完善,省政府决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免费提供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逐步建立健康档案。
(十八)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
(十九)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二十)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省财政按不同经济类别地区给予补助。宁波市所属县(市、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由宁波市和所属县(市、区)按照上述标准落实。
(二十一)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及基本内容见附件),提高现已开展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服务费用负担。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二十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冲抵县级财政已有的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用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