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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5]50号)


  2002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精神,积极落实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在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为贯彻落实建设“卫生强省”战略,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行。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07年,基本建立以县为主,县、乡、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各级政府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全省主要健康指标达到目前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二)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三)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检查。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四)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依托创建文明村镇、卫生村镇活动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力度,逐步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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