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备案办法
(津公共[2005]27号 2005年1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车辆、车站治安管理,依照《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
二条规定,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公交分局)具体负责办理公共交通治安备案手续,核发备案标志。
第三条 向负责备案的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二)营运线路、车站区域示意图和运营车辆、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近期照片;
(三)行政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有关材料;
(四)治安安全设备、设施配置情况。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需办理治安备案变更手续:
(一)经营者改变名称、办公地点及法定代表人、行政责任人的;
(二)改变营运线路、车站区域和运营车辆、从业人员的;
(三)改变治安责任人的;
(四)改变治安安全设备和设施的。
第五条 办理治安备案、核发备案标志的程序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证件后到公安公交分局办理治安备案部门领取备案表格;
(二)提交备案资料;
(三)备案资料经确认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标志。
第六条 办理治安备案变更手续的程序同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备案标志的种类依照《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备案标志丢失、损毁、破旧的,应及时办理补发、更新手续。
第九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以车队(包括其他独立运营的单位)为单位办理治安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