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号),省交通厅、国防科工办、农业厅、水利厅、省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晋交运〔2005〕206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2、运城市临猗县“9.23”事故后,针对辖区水上安全事故隐患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治理情况;
3、市、县、乡、村四级水上安全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水上安全责任书是否签订,水上安全工作是否纳入考核,市、县分管领导工作是否到位,有船舶乡(镇)人民政府是否配备船舶管理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等;
4、各级政府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水上救助设施和器材,应急保障能力综合考评;
5、水上安全监管队伍现有机构、人员、经费、装备情况及发展建设目标;
6、查看关于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专项治理以来取得的实质性成果;
7、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山西省低质量船舶附加检验计划》(晋海安字〔2005〕61号)的情况;
8、此次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和措施以及近期工作安排。
督查工作由省整治领导组牵头组织,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督查。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通报全省。
第二阶段:治理整顿阶段(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市按照《整改规范方案》和整改规范措施认真做好整改规范工作,要确保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对所有渡口、渡船工作人员和船员等进行认真的检查、评估考核,针对出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逐船、逐人、逐个渡口进行整改规范。在本阶段,各市应于每月初将前1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省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省整治领导组将按照本次整改工作的验收标准(随后下发)对各市第一、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考核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统一在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阶段:再整改验收阶段(2007年5月1日至8月30日)。根据第三阶段考核验收情况,各市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认真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渡口、渡船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