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准确界定执法责任
每一项行政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法定义务,不作为或乱作为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在分解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不同部门及其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分解和确定责任要具体,可以采取责任状或者责任书的形式。
三、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开,不搞暗箱操作。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1、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4、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5、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等。
省人民政府在2006年4月底以前将出台《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省直各部门要在2006年2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评议考核主要采取组织考评与个人自我考评相结合;互查与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内部考评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从2006年开始,各级政府要把行政执法考核列入对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年度考核中。
四、加强考核奖惩,落实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者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对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本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