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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精神的意见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煤炭企业必须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组织生产,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井下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煤炭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考核奖励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和安全责任监督机制。要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组织生产,并根据有关入井人数的规定定员、定岗、定编、合理配置井下作业人员。各类煤炭企业每月要向同级煤炭主管部门上报一次企业领导下井情况,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市营煤炭企业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县营和乡镇煤炭企业报县煤炭主管部门。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要强化乡镇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死亡职工每人赔偿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结合矿井生产能力及相应的最多入井人数,以50%左右的总赔偿金计算煤矿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各县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在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将此规定作为复产验收的条件之一。在以上交纳标准的基础上,为鼓励和推动煤炭生产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采煤方式为高档普采的煤矿,可减少1/3风险抵押金;采煤方式为综合机械化的煤矿,可减少1/2的风险抵押金。
  五、明确责任范围,加强各级政府对煤矿的监管力度
  按照淮南会议精神,政府监管主体既包含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也包含了各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因此,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和黄菊副总理的讲话精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把我省煤矿的安全工作抓好。
  针对乡镇煤矿安全监管难的现状,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晋政发[2005]20号),积极探索研究煤炭资源资产化管理、企业股份化改造、区域集团化重组的改革和办法,有效遏止乡镇煤矿层层转包造成的煤矿责任主体不明确、安全政策措施不落实的行为,坚决打击掠夺开采、“要钱不要命”的行为。
  六、鼓励煤矿瓦斯利用,以利用促抽放,以抽放保安全
  要在瓦斯抽放的基础上,加大瓦斯利用。当前主要在民用、瓦斯发电方面加大力度,要积极贯彻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和电力部门要在瓦斯利用政策上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引导。对于瓦斯发电,电力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制定公平、合理、优惠的上网政策,鼓励其多抽、多发。对于瓦斯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改革委和煤炭局可组织研究将集中抽放的瓦斯通过输气管道向附近城市居民供气,在立项上积极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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