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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精神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精神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5]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5年4月25至26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在安徽省淮南市召开(以下简称淮南会议)。国务院副总理黄菊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根据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认真贯彻落实淮南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确保安全投入
  按照淮南会议精神,今后我省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必须做到最少吨煤15元。乡镇和地方国有煤矿2004年没有按规定提取、提足安全费用的,2005年必须补齐。各市要严格检查,落实到位,未按规定提取的矿不得批准复产。各煤炭企业必须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每年制定安全费用使用和安全工程计划,年终要将安全费用的使用和安全工程的完成情况报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坚决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规定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煤矿凡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放系统的必须建立,未建立的不得组织生产。为了促进全省煤矿瓦斯抽放系统的推广,在阳泉煤业集团和晋城煤业集团建立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抽放示范矿井;在吕梁市和晋城市建立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瓦斯抽放示范矿井。
  各类煤矿企业都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无瓦斯监控系统的煤矿不得组织生产。每个重点产煤县都要建立1—3个管理完善、运行可靠的瓦斯监控系统示范矿井。
  对已批准和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的具体要求编制年、季、月防突措施计划;对出现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必须按规定程序请国家授权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及时上报煤炭主管部门批复,不得隐瞒不报。
  三、要以煤矿安全许可和采煤方法改革为重点,提高矿井整体安全状况
  各企业要对照煤矿安全许可条件,对两个安全出口、巷道高度、双回路供电、防尘洒水系统等主要环节加大整改力度。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矿加快采煤方法改革进度,如期完成采改计划。通过采煤方法改革,一方面有效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另一方面有效改进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机械化水平,使全省地方乡镇煤矿实现正规化生产。至2005年底,符合采改的煤矿必须完成采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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