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
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
(闽政[2005]17号)
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更好地发挥福州省会城市的带动作用,发挥厦门经济特区中心城市的龙头作用,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将48项省级审批事项(见附件)下放福州市、厦门市,请认真贯彻执行。
涉及的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后,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防止管理脱节。省直有关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改革,主动靠前服务,继续做好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审批事项要进一步予以下放,切实做到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
附件: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部分省级审批事项(共48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三日
附件:
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部分省级审批事项(共48项)
1.社会力量办学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2.教育系统副高职称(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等)评审及审批发证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
3.A类汽车驾驶证道路考核
4.实习律师的上岗培训
5.副高级职称评审及审批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具备组建相应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条件的专业)
6.艺术、文博、群文等副高级职称评审及审批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具备组建相应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条件的专业)
7.涉及信息职称的副高级职称评审及审批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具备组建相应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条件的专业)
8.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9.建设行业“五大员”培训及证书发放(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证书)
10.国内船舶管理业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