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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豫政[2005]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范围
  农村特困户主要是指因病、因残等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以及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当地特困户救助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
  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重复救助。对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继续实行临时救济。
  二、农村特困户审批程序
  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确定。由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评议确认的人员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填写《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人员名单在村里张榜公示3天,确无异议的,颁发《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三、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按照科学合理、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原则,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出台的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2元。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财力较强的市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但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盲目攀高。
  四、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筹集
  农村特困户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按民政部门审定的县(市、区)农村特困户人数,按照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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