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河南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河南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件)。
本省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道路结冰、大风、寒潮、沙尘暴、雪灾、低温、高温等十一类。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分为四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为蓝色代表一般、黄色代表较重、橙色代表严重、红色代表特别严重,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建设、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及时播发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制定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保证预警信号通信传递畅通、播发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