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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广西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责任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
广西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责任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82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加快项目建设、扩大投资规模作为促进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全区项目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为确保完成2005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470亿元目标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下达2005年各市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责任,并对进一步做好2005年投资和项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一)各市要把投资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分解落实到项目,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要围绕目标责任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落实各种建设条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和投资目标顺利实现。
  (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投资项目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自治区发改委为牵头负责部门,要围绕项目的开工和建设,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招标投标、资金筹措等方面,协调好各市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自治区经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国资委、环保局、统计局、林业局、招商促进局、移民开发局以及铁路、民航、电力、法院等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为协办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前期工作的报批报核、投资计划的下达和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质量监督和拆迁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局负责土地、林地征用手续的审核;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大型水利、水电项目的移民搬迁;自治区统计局监督负责投资统计、监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所管理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项目业主负责前期工作开展和报批、资金筹措、施工进度和质量。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千方百计尽快解决,不能往外往上推;确实超出职责范围,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尽快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各市、各部门和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抓紧办理投资项目的核准核报和备案手续。国土、建设、林业、环保、消防、地震等具有项目前期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要求,尽快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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