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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区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为规范我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和审核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涉及用汇项目实行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国务院核准。
  涉及用汇项目是指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涉及用汇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各类境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核准权不下放。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章 核准和核报程序

  第七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下同)和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自治区直属企业和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上述规定的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审核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核准的项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核准的项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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