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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下同)事项,报商务部核准。自治区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市、县商务局核准。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自治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

核准或上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重要项目目录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的规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中以下企业投资重要项目,按核准权限属于自治区核准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根据职能分工,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核准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根据职能分工,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核上报国务院核准。
  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的项目
  (一)涉及开荒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项目。
  (二)新建(含增建)100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项目。
  (三)除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的公路项目以外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公路项目。
  (四)2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泊位项目。
  (五)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扩建机场项目。
  (六)新建大学和1000张病床及以上医院项目。
  (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4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
  (一)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河流、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郁江干流河段和国际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三)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四)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
  (五)核电站项目。
  (六)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七)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新气田开发项目。
  (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输油干线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
  (九)跨省(区)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公路项目。
  (十一)跨境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十二)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
  (十三)新建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十四)千吨级以上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
  (十五)新建机场项目。
  (十六)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扩建机场项目。
  (十七)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炼铁、炼钢、轧钢新增生产能力项目。
  (十八)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和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新建氧化铝项目。
  (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
  (二十)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纸浆项目。
  (二十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二十二)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园区性建设项目。
  (二十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二十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区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家调整情况及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目录》中规定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核准机关;属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是项目核准机关。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区项目核准工作,负责全区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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