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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
  各级干线公路管理部门机关改革分流人员到企业工作的享受国家、省、市相应优惠政策。
  (三)在职、离、退休(职)和养老保险政策
  2004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改制为企业后,全部参加企业统筹,在企业养老统筹保险机构缴纳养老统筹保险基金。在职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个人档案工资由人事部门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改制为企业前(即2004年12月31日前)的原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费。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可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由干线公路管理部门从养护管理经费中支付,分三年期限划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第一年划拨30%,第二年划拨30%,第三年划拨40%;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核定,本人一次性交清。以后增加的离、退休金按事业单位标准增加,企业与事业标准差额部分,由本人所在单位承担,所在单位承担不了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改制为企业后保留事业单位档案工资,退休(职)时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职)待遇,退休(职)后新增养老金按事业单位标准增加。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养老金,事业和企业标准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补齐,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市财政负担。
  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职)人员,原离、退休(职)待遇标准不变。改制为企业前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离、退休(职)费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发放,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以后增加的离、退休(职)金按事业单位标准增加,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标准支付,企业与事业标准差额部分,由改制为企业后本人所在单位承担,所在单位承担不了的,由市财政承担。
  从事养护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规定执行。
  2003年11月20前,由市公路管理局划入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均可同样享受豫政〔2004〕53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改革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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