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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幅度精简干线公路管理部门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市、县(市)、上街区干线公路管理部门的编制人数,由各级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实行干线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运行机制。打破区域和系统界限,大、中修养护按项目,小修保养按路段对养护企业、养护技术咨询监理公司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
  实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养护企业须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护企业资质,并依据核批的养护企业资质等级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建立养护企业,参与公路养护。
  各级干线公路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护工程实行管理和监督。
  (四)养护资金管理改革
  非收费干线公路的管养经费列入政府部门预算;收费还贷公路的管养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81号)和豫政〔2004〕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管养费用由经营公司承担。
  非收费干线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经费按照豫政〔2004〕53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切块包干给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根据我市财力,安排专项预算予以适当补助。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留取本级公路养路费的5%,用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特殊小型项目和弥补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管理经费的不足。
  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对切块包干费用、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各县(市)、上街区干线公路管理部门在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领导下对小修经费使用负责。
  市、县(市)、上街区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根据编制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定各级干线公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不准挪用养护经费用于管理经费开支。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干线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使用的监督。
  (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在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中,将历年来由交通规费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豫政〔2004〕53号文件规定,划归转制企业无偿使用。
  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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