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
为理顺地方企业所得税(含涉外企业所得税,下同)分配关系,增加区县可用财力,自2005年起,将原由市级单独与中央、省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下放区县。其中原实行市、区分享的,下放收入按原比例进行分享;原未实行市、区县分享的,下放收入全部作为区县级收入,由相关区县与中央、省共享。
调整后,除原中央未实行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山东铝业公司(包括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铝业公司)企业所得税、齐鲁石化公司(包括中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齐鲁石油化工公司)企业所得税和跨地区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分享政策不变外,各区县、高新区境内其他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为:张店区、临淄区、高新区,中央60%、省8%、市12%、区20%;其他区县,中央60%、省8%、区县32%。
为保证市与区县既得利益,下划收入以2004年为基期,定额调减有关区县原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
(五)调整营业税分享体制
为建立各级稳定的收入增长机制,自2005年起,改革现行市与区县营业税分享办法,将原由市与省单独分享的营业税下放区县,与原区县以下的营业税一并实行省、市和区县按比例分享。
调整后营业税分享比例为:张店区,省20%、市45%、区35%;博山区、淄川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省20%、市20%、区县60%;高青县、沂源县,省20%、市10%、县70%。
为保证各级既得利益不受影响,营业税上划与下划的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两者相抵后,差额部分作为市对区县的税收返还(上解)基数。
二、进一步完善区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市对区县的体制调整,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收支格局的变化,按照支出责任与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县与乡镇的事权范围和财力分配结构,调整规范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合理划分收支基数
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教师工资上划县级管理的政策要求,适当提高乡镇对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等主体税种的分享比例,保证乡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重新核定乡镇收支范围和基数,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形式。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区县财政要在确保其既得利益的基础上,根据乡村财力情况和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重新核定上解数额;支出基数大于财力基数的乡镇,区县财政要履行好县管乡的职责,对其缺口部分要重新核定体制补助基数或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强化区县帮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