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缩小区县间发展差距,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9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4号)和《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05〕51号),现就调整完善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对区县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自2005年起,调整区县原体制上解(补助)政策,下放部分市级税收收入,改革个人所得税分享办法,理顺地方企业所得税分配关系,实行地方营业税市与区县全面分享。
(一)降低体制上解区县上解递增比例
为缓解原体制上解区县的上缴压力,增强区县发展动力,在维持市区县两级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自2005年起,市将原体制上解区县的上解递增比例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上解递增比例调整后,博山区、淄川区、周村区、桓台县为5.5%;张店区、临淄区为6.5%;高新区为6%。
(二)调整体制补助区县定额补助办法
自2005年起,对高青县、沂源县的原体制定额补助实行与“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县以下分成部分)”增长挂钩的办法,增长系数为1:0.5,即“四税”增长1%,体制补助额增长0.5%。该政策暂定执行3年。
(三)调整个人所得税分享体制
按照省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分享办法,为保证各区县利益和财政收入总量不发生大的变动,自2005年起,对省下放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属地下放区县,并根据原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和范围进行分享;对原由市级单独与中央共享的个人所得税下放有关区县,作为区县级收入,由相关区县与中央、省实行共享。调整后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为:张店区,中央60%、省15%、市18%、区7%;临淄区、高新区,中央60%、省15%、市10%、区15%;其他区县,中央60%、省15%、区县25%。为保证各级既得利益不受影响,个人所得税上划与下划的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两者相抵后,差额部分作为市对区县的税收返还(上解)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