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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人无房户按本市规定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1.5倍计算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减免标准核减。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两人以下户40平方米左右,三人以上户50平方米左右。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申请实物配租条件的被拆迁家庭,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与户主不一致的,以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为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提出,填写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的提示交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及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并将其住房等情况在辖区或居民区内公示1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民政部门在15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意见。
  对采取租金核减保障方式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核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房产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一)准予租金核减的,与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市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准予实物配租的,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决定轮候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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