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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保障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给予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直接提供低廉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连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符合规定的期限;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二年。
  第八条 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九条 年满60岁的孤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城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总额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家庭,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家庭住房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二)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三)购买商品房迁入本市的;
  (四)不得申请实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人口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为准。
  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同一户籍中的家庭成员;
  (二)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第十二条 下列房屋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或者转让不满五年的;
  (五)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第十三条 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未达标的部分可以列入租赁住房补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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