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
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5]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