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员聘用和队伍管理
(一)区执法队伍按照需要预留编制,分批、逐步配备到位。人员聘用和队伍管理问题,由区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考试、聘用、招聘、管理等实施方案,报市人事局、市行政执法局审核后,组织实施。市人事局、市行政执法局履行指导、监督职能。
所需人员按照市人事局、市行政执法局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
1、市容管理监察队伍在编在岗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竞争上岗,统一聘用。
2、城建监察大队在编在岗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竞争上岗,统一聘用。
3、行政机关分流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
4、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所在区人事局、行政执法局、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人事局牵头负责,按市人事局《南京市事业单位改革进人办法的意见》(宁人字〔2003〕95号)要求办理。
(二)建立培训制度。所有执法人员均须在上岗前进行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经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行政执法局要定期进行全员轮训,不断充实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三)建立试用和聘用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聘用制度。新聘用的执法人员试用期为一年,对不胜任行政执法岗位要求的,应予辞退。对执法人员每年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不胜任执法工作要求的予以解聘。
(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局和政府法制办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监督、纠正、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执法局要建立执法报告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错案追究赔偿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制度,做到责任落实,职责分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五)建立和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行政执法局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轮岗和交流。
(六)建立考核评议制度。行政执法局要不断完善内部考核评议和绩效考核制度。行政执法局会同政府法制办定期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惩。
(七)建立稽查监察制度。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情况的稽查,采取有效措施监察、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执法局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工作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和举报,并认真负责地核实查处。
五、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