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的范围和集中的执法权限
(一)在我市江南八个区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扩大到江南八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江南八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相对集中以下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江宁区:设立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江宁区市容管理局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成立江宁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为全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副处级,隶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事业编制控制在100名以内。
(二)六合区:成立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六合区市容管理局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成立六合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为全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副处级,隶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事业编制控制在100名以内。
(三)浦口区:成立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浦口区市容管理局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成立浦口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为全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副处级,隶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事业编制控制在100名以内。
以上有关机构编制具体事项由编制部门专门文件明确,同时撤销各区原有相关的市容监察、城建监察队伍,收回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