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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附件1: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全国乃至国际社会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地区(包括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文化的多样性及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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