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扎实有效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真正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明确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给予财力、人力、物力及政策上的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财力情况并结合保护工作实际,设立保护工作专项资金,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试点和省级试点项目及名录的建立、标准规范的制定、人员培训、省级保护中心的建设等,并随着保护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对省里给予补助的项目,各市都要有相应的资金配套。要建设一支精干、敬业的队伍,配备必需的设备,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及专业人员在保护工作中的主力军的作用。
(三)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行业优势,努力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建的运行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成立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文化厅作为联席会议的召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的职能,确保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向前推进;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协作。
(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打破条块分割等部门和行业界限,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呼吁、鼓励社会各界及有实力的企业、单位、民间组织、有识之士参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组织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学会的研究力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文化单位和文化资源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与展示。要注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化产业,让优秀的传统文化融入社会,发扬光大。
附件:1.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
2.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