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指导方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确保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加快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度
  (一)要把抢救濒危项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立足点。首先要把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具有辽宁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来;对于濒危的项目,要切实做好抢救工作;对于年事已高、具有特殊技艺的民间老艺人,可适当给予经济资助,改善生活条件,延续其生命,并加紧抢救工作,培养传承人;对于珍贵、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机构或单位尽快征集、收藏、保护。
  (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各级政府要对普查工作给予充分重视,为普查工作提供必须的设备和资金保证。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要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省、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并认真遴选、推荐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参评国家级名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四)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表彰奖励、资助扶持、命名、授予称号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要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