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5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站在建设先进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产物,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集中体现;它产生于民间,生长于民间,繁荣于民间,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与先进文化建设血脉相通;只有把中华民族真正优秀的东西继承下来,才能弘扬先进文化,发展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反对腐朽文化;才能创造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创造了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也导致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现状堪忧。在有些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没有真正摆上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一些传统民族民间文化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很多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一些少数民族的建筑、手工艺品、音乐舞蹈、服饰、借助语言传承的神话传说、故事、民歌等诸多门类也缺乏必要的保护,面临失传的危险;一些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许多属独门绝技、靠口传心授的民族民间艺术,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各种保护机制也不健全,保护工作缺少领导机制、工作机构、物质保证和经费支撑,等等。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抢救、保护,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二、科学确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经过全社会的努力,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辽宁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