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2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责任监督,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经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市场开办者及食品经营者应保持市场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四条 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检测机构,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的食品相关凭证,并分类归档备查;
(三)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