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管理的公告
(沪港港[2005]238号)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船舶港口服务市场的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保障港口经营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上海港范围内(包括上海港洋山深水港区)从事船舶港口服务(包括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用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的单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向市港口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申请船舶港口服务许可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市港口局受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的地点:市港口局业务受理室(地址:中山东一路13号一楼,联系电话:63296000)。
二、市港口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
行政许可法》许可时限要求,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将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仍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市港口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遵守港口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港口经营许可核准的范围依法经营。
附件:申请船舶港口服务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申请船舶港口服务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岸电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