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明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国家有关部门也专门制定了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出台了有关税费减免、信贷资金、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地、用电、注册登记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抓好典型示范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本着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组织有活力的指导原则,在已有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中,认真筛选一批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和带动,引导全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在产业布局上,要把自治区优势农畜产品作为发展重点;在经营环节上,要把合作加工、合作购销作为重点;在区域发展上,要把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苏木乡镇、嘎查村作为重点,积极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民主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农牧民合作组织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使合作组织进一步增强为成员服务的功能,引导更多的农牧户参与和办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构建良好服务平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向农牧民传递产销信息、实施扶持政策的主要渠道,建立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发布价格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平台,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牧业标准化生产、采收、加工、分级、贮藏、运输。组织和动员涉农服务部门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服务重点,充分发挥其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引导和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积极申请注册农畜产品商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
(四)方便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