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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牧业竞争力,增加农牧民收入为核心,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大力培育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民增收,加快农牧业现代化和农村牧区小康社会建设步伐。
  建立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村牧区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是国家农村牧区政策的基础,必须保持长期稳定,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得动摇农牧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牧民的土地、草原经营权,不得影响农牧民自主经营权利,不得变更农牧户财产关系,不得干预农牧民家庭经营。
  二是坚持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牧民自己的组织,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和选择,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扶持发展,绝不允许行政包办干预和强制命令。
  三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民办”,就是要按照农牧民的意愿和要求,以农牧民为主体,由农牧民独立自主地开展合作,这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前提;坚持“民管”,就是要实行成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这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和发展的保证;坚持“民受益”,就是要通过合作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并按照惠顾返还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员收入,让农牧民真正得到实惠。这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得以发展的关键,也是其生命力所在。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专业合作组织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发展模式,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农牧民的意愿,在合作的内容和方式上,可采取多种形式,不搞一个模式。可以实行生产合作或销售合作,也可以搞产品销售和加工合作;可以兴办成经济实体性组织,也可以办成以提供技术、信息为主的科技服务型和中介服务型组织;可以由农牧民专业经营大户牵头兴办,也可以由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部门兴办;可以以乡村为单位建立,也可以跨行政区域建立。
  五是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是现阶段农村牧区经营体制创新的主要任务。只要有利于产销衔接,有利于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民增收的专业合作组织,都要积极支持;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能够为农牧民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就要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大胆经营;只要农牧业产业发展到哪里,产业链条就要延伸到哪里,专业合作组织就要建到哪里;在建立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中要坚持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不能借管理、规范之名,为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抑制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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